吉林商人索賠46公斤黃金事件續:公安局決定返還黃金
2015-03-17 08:32: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3月17日消息(記者肖源)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初,中國之聲曾報道過吉林市商人于潤龍46384克約46公斤黃金被查扣,并被警方變賣,隨后因為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于潤龍經過多次周折最終被宣判無罪。然而,當年被查扣的46公斤黃金卻始終沒要回來,當地政府部門只同意賠償當初變賣黃金的價款343萬元。
最近,這件事有了最新進展。吉林省公安廳在本月6日作出決定,撤銷原來343萬元的賠償決定,由吉林市公安局在三個月內返還于潤龍的黃金。
在這份落款日期為3月6日的賠償決定書中,吉林省公安廳決定,撤銷吉林市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調解協議在3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于潤龍46384克黃金。
賠償請求人于潤龍:前期也跟吉林市公安局進行了協商,他們同意賠償46.385公斤的黃金。公安廳作出了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因為我所主張的國家賠償的要求,本身也是在法律規定之內,超出法律規定之內的,也不能要求去強求。單純從賠償黃金的角度來講,如果能做到這一點,從我來說,也覺得心滿意足了。
2002年,吉林樺甸籍商人于潤龍,被司法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捕,46384克,折合超過46公斤黃金被查扣。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國務院下發文件,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將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然而,自從被拘留開始,于潤龍多次被捕、多次受審,即便最終被判無罪,于潤龍被扣押的46公斤黃金,依然沒能找回來。吉林市公安局方面此前接受采訪時,承認當初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售這批被扣押的黃金,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吉林市公安局:按照當時的法律,于潤龍的行為肯定是構成犯罪了,涉案財物就要馬上作出處理。黃金按照當時的法律,是一種特殊物,是嚴格管制的,公安民警在對法律不是太熟知的情況下,翻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條例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沒收的金銀,必須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然后變價款要上繳國庫。對這一條,當時的理解也是錯的,交售的前提是沒收,沒收就要有沒收權,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時公安機關對這筆黃金,是沒有沒收權的。
今年1月4日,于潤龍收到了《吉林市國家賠償決定書》,政府同意按當時變賣黃金的價款,也就是380余萬元賠償于潤龍。吉林市公安局的一位負責人認為,當初變賣這批黃金時,并沒有低價變賣,因此,作出賠償原來變價款的決定。
吉林市公安局某負責人:它的立法原意,正是為了防止相應的國家機關,在拍賣變賣時,低價拍賣變賣當事人的財產。如果我們吉林市公安局當時拍賣這筆黃金時,它值384萬,我們只拍賣了100萬,我們賠償的時候,當然要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補齊這284萬。
但于潤龍稱,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因為這超過46公斤的黃金,根據現在的金價,折合人民幣近1200萬元。于是,他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行政復議。
本月6日,吉林省公安廳作出返還46公斤黃金的決定,讓此事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
當年賣了380萬,現在要賠46公斤黃金,這46公斤黃金從哪里來?這筆錢誰出?吉林市公安局方面沒有就此作出回應。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國家賠償,如果是金錢是專門有一筆錢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單列一筆國家賠償資金,這個顯然是在各級地方財政當中列支的內容。對當事人來說,他可以提出返還黃金的要求,剩下的主要就是行政內部運作程序的問題了。
編輯:夏可欣
關鍵詞:吉林;非法經營;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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