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私設生豬屠宰場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尤溪縣農業農村局與尤溪縣公安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查獲黃某某、陳某某、郭某某在某廢棄廠房私設的生豬屠宰場,現場查獲黃某某、陳某某、郭某某購買的7頭活豬及1頭生豬胴體。
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某、陳某某、郭某某3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案金額為25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沒收以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尤溪縣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生豬屠宰必須在指定屠宰場進行,且需經檢驗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場售賣,銷售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經營規定,獲得相應營業資質。(羅玉瓊)
編輯:羅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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