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3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及《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雙方約定甲公司將其承包的某建設項目的土建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乙公司,甲公司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以作為分包工程部分進度款。

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雇用了張某等9名農民工參與施工,按期制作《工資結算表》及《委托代發工資授權書》,委托甲公司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并載明代付的工資在工程價款中等額扣除。

2024年4月,張某等9人提出辭工,并分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張某等9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8萬元。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將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接案后,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勞動關系的建立進行實質性審查,甲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方將工程勞務分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乙公司,并在乙公司的委托下向張某等人代發勞務報酬,張某等人的用工成本事實上甲公司并不承擔,只是按照委托代為支付。同時,甲公司發放工資時,僅根據乙公司提供的發放花名冊發放,并未對張某等人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進行考核或檢查,張某等人也未接受甲公司的統一管理。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身份依附關系,也無其他生產要素之間的聯系,故甲公司與張某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而甲公司作為項目的總承包方,是否需要對乙公司拖欠張某等人工資的行為承擔先行清償的責任,因張某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無需向張某等人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李波)

編輯:羅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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