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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廣州5月19日消息(記者官文清 鄭少純)消費者任女士向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投訴稱,其在廣州市番禺區一家汽車銷售服務4S店購車后,遭遇了無法上牌亦無法退車的情況。4S店工作人員回應央廣網記者稱,消費者購車時享受了貸款購車的優惠,若提前還款需要重新簽訂購車合同。發稿前,消費者任女士告訴央廣網記者,已于5月9日順利上牌,并向央廣網表達了感謝。
消費者:貸款購車提前還款后想上牌被拒
今年3月初,任女士在廣州市番禺區的一家4S店的介紹下,與銀行簽訂車貸協議,并享受車貸協議購車優惠。任女士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顯示,其以89400元的價格購入車輛,約定分60期還清共50000元的貸款,24期后提前還款無違約金。央廣網記者注意到,合同內并未闡明任女士在24期內提前還款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汽車銷售合同(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任女士表示,后來因現金流得到緩解,其便在提車后向4S店表示要提前還款,并愿意向銀行支付2500元的違約金。據任女士描述,在提出提前還款訴求后,4S店稱其享受了貸款購車的優惠價格,若提前還款會給4S店帶來經濟損失,如果任女士要提前還款,則需要賠償5000元。
“我是不能認同的。”任女士認為,貸款合同是其與銀行簽訂的,其因提前還款向銀行支付了2500元的違約金,不該再向4S店支付一筆錢。
因任女士不同意賠償5000元的方案,4S店擬了一份“提前還款申請”文件給任女士簽署。根據該文件內容,任女士在足額償還3期本金和利息之后,可以向貸款銀行申請提前結清剩余的全部款項,并嚴格依照銀行關于提前還款的相關約定,交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后續未能按照該文件的內容履行提前還款義務,任女士應無條件補回人民幣5000元的優惠差價。
任女士并未簽署這份文件。“因為銀行沒有同意我分3期還款,所以我不敢簽,怕被銀行起訴。”任女士表示,自己此前已經與銀行進行了提前還款約定并按照規定支付了2500元違約金,若按該文件執行,擔心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任女士遲遲未能上牌。“提車后我一直催促4S店完成上牌服務,他們一直拖著不同意,現在情況就是上不了牌也退不了車,車放在那里不能開,我心里真的很著急。”任女士說道,“車輛合格證和發票也在4S店手上。”
商家:貸款與全款的優惠差價達8000元
當央廣網記者詢問要求任女士賠償5000元的依據時,涉事4S店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實際上是不同購車方式的優惠差價。
根據任女士提供的與4S店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工作人員稱,全款購車價格優惠3000元,貸款還滿24期價格優惠11000元。兩種不同的購車方式優惠差價達8000元。
“補償5000元,其實也是虧的。”4S店相關負責人說道,“購車前有明確告知任女士兩種方案,最后是約定了貸款24期以上所以才能享受這么低的優惠價,現在提前還款,那就需要按照全款購車的方案重新簽訂合同。”
該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任女士堅持要提前還款后,其多方協商后也想了辦法,若任女士能還滿3期,4S店因優惠差價造成的損失也便可以被彌補,“否則我很難向公司解釋。”
其稱因任女士并不同意分3期還款的方案,4S店一直嘗試約任女士到店重談優惠方案,重新簽署購車合同,但由于任女士不同意到店溝通,因此此事進展緩慢。
對于任女士所說的“4S店扣下車輛合格證及發票”一事,該相關負責人解釋道,任女士購車時選擇了4S店幫上牌的服務,按照公司慣例,車輛合格證和發票等上牌資料由4S店保管,“我們會交給公司的車管小組,再由他們在上牌的時候交給車管所。”后因雙方在還款一事上產生分歧,遲遲未能推進上牌工作。
因為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任女士也尋求了市場監管部門等單位的幫助。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向央廣網記者證實了此事。據該工作人員查詢,2025年4月14日至5月8日,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收到任女士相關投訴舉報工單8宗,主要反映情況為4S店沒有為其車輛上牌,也不同意退車。
“經查,任女士在4S店購買新車一輛,雙方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并明確以‘首付+分期’作為付款方式。后因任女士單方面要求更改付款方式,從分期付款變更為一次性付款,企業表示因付款方式不同,所以車輛售價也不同。任女士若更改付款方式,需補差額。任女士不同意支付差額,雙方就差價問題出現糾紛。”據了解,接到投訴后,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能多次組織雙方調解。
5月16日,任女士告訴央廣網記者,自己已于5月9日上牌,問題已經解決。4S店相關負責人亦表示,已在原購車合同的基礎上幫消費者上牌。
律師:購車前的告知應更詳盡,且由商家舉證“有沒有說清楚”
央廣網記者注意到,在車輛交易中,買賣雙方因購車方式變化產生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表示,在車輛交易過程中,有些4S店幫助銀行在汽車銷售的時候推廣貸款,銀行向4S店進行返傭,4S店將返傭的收益又補貼到車主購車里面,降低車輛售價提高汽車銷量,“這種商業模式,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很多事項需要提前說清楚。”
“如果消費者最終的付款方式與合同約定不符,那可能涉及違約,雙方應該要重新簽訂合同。”毛鵬說道,“如果事前沒有書面約定清楚,那理論上違約責任應由雙方進行協商。在雙方無法就違約金金額達成一致情況下,可能就涉及要不要解除車輛買賣合同的問題。”
毛鵬表示,汽車4S店應該在賣車的時候說清楚全額付款的車輛價格與分期貸款的車輛價格,并且明確約定如果貸款后提前還款要付多少違約金,且應由商家舉證“有沒有說清楚”一事,如果商家不能證明已經事前告知,則應承擔不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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