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防城港:爆竹店老板私藏販賣“魚雷”兩萬余枚獲刑十年
2016-10-25 11:27: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防城港10月25日消息(記者 鄧君洋 通訊員 林文瑤 李振生)面包車內暗藏玄機,煙花爆竹店老板黃某為謀取私利,在明知魚雷是禁止銷售物品的情況下,仍以自己所經營的煙花爆竹店為掩護,非法倒賣“魚雷”兩萬余枚。記者從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本月21日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0年,對扣押在案的24326枚魚雷予以沒收。
2009年以來,防城男子黃某在當地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店。因經常有顧客向其詢問購買魚雷,黃某從中發現商機。此后,黃某于2014年12月,2015年8月、9月分三次向他人購進魚雷,并藏匿于自己所經營的煙花爆竹店中非法出售。2015年,公安機關收到情報線索,發現在轄區內有人倒賣魚雷。經過多方調查,公安機關將目光鎖定在了黃某身上。公安機關曾到黃某家中進行動員,督促其上交魚雷,但狡猾的黃某卻一口否認,稱其手上沒有魚雷。
原來,為了掩人耳目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黃某將魚雷轉移到了其名下車牌號為桂PWJ139的面包車內。2015年11月12日11時30分,公安民警在煙花爆竹店門前發現黃某的面包車上裝有疑似炸藥,遂將其帶走調查。當日18時許,公安民警在黃某的面包車內搜獲“魚雷”24326枚,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扣押。
經廣西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繳獲的“魚雷”均檢出高氯酸根和鉀離子;經廣西公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以上魚雷屬于炸藥類爆炸物品,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
防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非法儲存爆炸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對扣押在案的24326枚魚雷予以沒收,并返還黃某被扣押的面包車。
黃某不服判決結果,上訴稱,在公安機關繳獲的兩萬余枚“魚雷”中,型號為長5.3厘米、寬2.5厘米的“魚雷”789枚以及型號為長3.4厘米、寬1.8厘米的“魚雷”22813枚屬于可銷售的煙花爆竹,不應作為定罪量刑的數量,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公安機關在黃志博處查獲的魚雷經依法抽樣送檢進行鑒定檢出高氯酸根和鉀離子,屬于爆炸物,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故上訴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部分查獲魚雷應屬于煙花爆竹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遂依法維持原判。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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