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央視總編騙錢55萬余元獲刑10年
2015-03-10 05:42:00 來源:北京晨報 說兩句 分享到:
魯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間,多次冒充中央電視臺工作人員,以幫忙在央視曝光問題、在央視播出節目、幫忙辦理央視工作證等名義,從多名被害人手中騙得55萬余元。日前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魯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其同伙侯某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假冒央視工作人員詐騙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共認定魯某及其同伙五起犯罪事實。其中最早的一起發生在2012年,魯某以幫他人的公司拍攝宣傳片并在中央電視臺《文化博覽》欄目播出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0萬元。
而2013年以后,魯某的大部分詐騙行為都發生在位于海淀區的中央電視臺影視之家,魯某的同伙侯某只參與了其中一起,即2013年6月至8月,魯某及其同伙侯某虛構自己為中央電視臺工作人員,以可以幫他人在中央電視臺以及主流網站媒體曝光其反映的情況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8萬元。
魯某個人則分別在2013年5月至9月,以與他人合作開辦央視網視點生活頻道,辦理中央電視臺新影制作中心工作證件等名義,騙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幣100300元。10月至11月,魯某以與他人合作創辦《文化博覽》欄目需要先期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5萬元。此外,2013年5月至6月,魯某以授權他人使用《中華人物》雜志國內、國際刊號,并以收取該刊號一年使用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幣12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3年12月5日,魯某、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侯某家屬代其償還了被害人18萬元。魯某也向一名被害人退還4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魯某及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鑒于侯某已退還犯罪所得,且當庭有悔罪表現,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以詐騙罪判處魯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責令魯某繼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判決做出后,魯某及侯某不服提出上訴。魯某認為自己沒有參與侯某實施的詐騙,而檢方指控的其他幾起所謂“詐騙款”,有的是別人讓自己買字畫的錢,有的則是別人償還的欠款。侯某也認為,自己只是同被害人劉某約定,將對方反映的情況刊登在相關網站上,并反映到政府部門,從未承諾幫助劉某在中央電視臺和國家主流媒體上曝光,其已履行承諾,因此自己收錢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持CCTV攝像機和話筒采訪
二審審理期間,魯某和侯某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顯示,魯某、侯某二人明知自己不是中央電視臺的員工,其所在的華人世紀公司與中央新聞紀錄電影制片廠的合作已經終止,已無權再以中央電視臺的名義繼續開展任何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侯某仍向被害人劉某自我介紹是中央電視臺的記者,介紹魯某是中央電視臺的總編。此外,二人在前往日照市采訪時,魯某還特意攜帶標有CCTV標識的攝像機及話筒,又使用中央電視臺新影制作中心的介紹信前往日照市嵐山區紀委,以此騙取劉某等人的信任。
而劉某也正是基于對二人虛構身份以及上述帶有CCTV標識設備的信任,才請求二人幫助他們在中央電視臺播出采訪錄像,在主流媒體的網站上曝光村干部貪腐情況,并為此給予侯某共計18萬元的相關費用及好處費。
此外,現有證據顯示,魯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在央視網低價開設頻道,《文化博覽》欄目僅處于籌劃階段,并未與中央電視臺進行合作,《中華人物》雜志未經注冊審批,系非法出版物的情況下,仍以開設頻道,創辦欄目,發展客戶等名義,收取他人合作費、廣告費。現有證據同魯某的自我辯解明顯不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魯某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晨報記者 何欣
編輯: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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