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第三個“全國生態日”之際,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福建省首個《關于在破壞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試行)》。
發布會現場(陳鈺珍 攝)
《工作指引》共十五條內容,包括生態修復監督人的定義、適用案件范圍、選聘程序、啟動流程等,并就生態修復監督人的職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為在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該項制度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發布會上,還通報了5個適用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典型案例。
據悉,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眾個人、基層組織、行政部門等力量推動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的創新舉措,是公眾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一種形式。該制度旨在通過司法裁判剛性約束、行政部門支持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破解了生態修復不及時、監管不到位等瓶頸問題,推動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
下一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持續拓展生態修復監督人的應用場景,加大推廣適用力度,進一步完善制度創新成果,打造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三明樣本。(來源: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羅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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