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規范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
海關依照《監管辦法》對下列對象實施監督管理:海南自貿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自海南自貿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海南自貿港內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在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指出,列入海南自貿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內的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進口海南自貿港征稅商品目錄外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在海南自貿港貨物進入內地的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明確,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海南自貿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貿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在海南自貿港內監管方面,《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海南自貿港內“零關稅”貨物以享惠主體為單元實施電子賬冊管理,對“零關稅”貨物進出轉存和耗用等情況實施監管。“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時,企業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暫不補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監管辦法》強調,海關建立與海南自貿港建設發展相適應的海關智慧監管體系,建設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充分發揮科技和信息化系統作用,為企業、單位辦理海關手續提供便利,實現智慧監管、高效監管。
《監管辦法》自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記者 曹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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