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相關具體事項,并對享惠企業的判斷范圍給出明確標準。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指出,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款規定所稱企業,包括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此外,對于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相關事項,公告指出,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公告明確,無形資產在可供使用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開始加速攤銷。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間確認購置時點。企業購置的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攤銷方法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記者王培琳)

關注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