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實行“零排放” 破題協同立法 長江船舶污染治理有了湖北方案

長江湖北段是長江流域重要水源涵養地,也是“黃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來往頻繁、總量日益增長,給污染防治帶來了巨大壓力和挑戰。

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7月31日表決通過,《湖北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解決長江船舶污染問題提供湖北方案。

8月12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進行了全面解讀。

明確實行零排放治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文金介紹,此次《條例》在船舶污染治理上明確實行“零排放”制度。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儲存、交岸處置”治理模式上升為法規制度。明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應當分類收集、儲存,并交付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等接收單位依法處理,不得向水體排放,并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趙洪福表示,針對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條例》均新增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如規定向水體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船舶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等。

長江海事局副局長左中君認為,《條例》讓執法更有據可依,切實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湖北重慶江西協同立法

鄭文金表示,《條例》為適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區域協作方面進行探索和創新。

據介紹,《條例》是湖北與重慶、江西第一個協同立法項目,實現長江中上游協同立法的開篇破題。條例設置了“區域協作”專章,明確加強溝通協調,共享船舶污染監測預警,污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和船舶污染事故處置等信息,同時建立執法協作、應急協作等制度。

在執法協作上,要求加強與長江水域相鄰省(市)有關部門的船舶污染防治執法協作,建立行政執法互助、案件移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聯動機制。在信息共享上,規定加強與長江水域相鄰省(市)有關部門協商,共享船舶污染監測預警信息,船舶污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信息,船舶污染事故處置信息、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等信息。

“考慮到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船舶污染防治需要運用系統思維,《條例》明確堅持長江干支流一體保護,進行全流域治理。”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陳光斌表示,《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長江干流以及與長江干流相連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率先實現“干支流全域統籌”。

推動長江航運業綠色轉型

航運業綠色低碳轉型,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來,我省綠色智能船舶產業快速發展,新能源、清潔能源動力船舶的類型、噸級、航線和應用場景日益豐富。

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副局長王建斌介紹,目前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岸電設施建設改造基本完成。2021年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累計5.7億余度,相當于節省燃油13萬余噸、減少碳排放42萬余噸。推動建成投用LNG動力船、電動船等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300余艘。長江干線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洗艙站、LNG加注站、制氫加氫站等綠色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為長江航運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有力支撐。

《條例》的施行無疑為航運業綠色轉型提供助力。《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推動船舶工業產品體系、制造體系、供應鏈體系綠色轉型,促進綠色智能船舶的研發制造、推廣使用和能源供應等配套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時,對建立船舶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規定。

王建斌表示,未來該局將利用政策穩妥推進LNG、甲醇、氫燃料及電池動力等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發展與場景應用,提升通航建筑物運行維護管理的綠色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進長江干線岸電監管與服務系統向支流延伸,確保“應接盡接”“應用盡用”。(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王哲)

編輯:鄧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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